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告
『字轨文号』深国税告〔2008〕6号
『发文日期』2008-04-01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4月1日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4月30日前,2008年4月1日后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在基层分局,下同)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科室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资格认定。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二、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4月1日前签订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的,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在2008年4月1日后签订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的,应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区、分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科室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资格认定。
(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二)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认定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的,须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到主管区、分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科室办理免税认定的变更或注销。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须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实将企业本月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鉴于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正在修改过程中,在暂无“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时,先填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目内),此栏应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相符。发生出口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安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1.0版”,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将有关出口凭证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按月生成《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免税申报明细电子数据。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本月收齐单证的出口凭证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按月生成《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及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提供本季度各月的免税申报表、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有关单证齐全的出口凭证原件、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等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区、分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科室申报出口免税核销。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第一季度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报的受理日期延期到5月1日至15日。
七、对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申报、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管理办法》予以补税处理,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